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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频繁出击的“网络审判”?| 政治学人圆桌论坛 007期

2018-02-03 政治学人 政治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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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生活的政治·圆桌论坛

第七期——如何看待频繁出击的“网络审判”?



       问题发布:

自媒体技术的发展给信息传受关系带来了巨大变革,单向的传播结构逐渐演变为互动式。在网络空间中,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信息的制造者、传播者、解读人。网络平台的交互性、多元化则为凝聚共识,寻求网络舆论的合力,为社会进步凝聚了人心和力量。但是在纷繁复杂的世界里,信息之多使得我们难以甄别真假,社会成员的复杂性、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则更加剧了网络社会的分裂和对立。尤其在社会热点新闻、公共事件引爆和发酵的过程中,公众试图通过网络舆论来自我表达,力图争取自身意见的最大影响力和舆论附和,进而干预事态走向。然而,在人人均可平等发声的情境中,这种“网络审判”是把“双刃剑”。网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公众更多话语权,但也应承载法治、道义与正义。

众口烁金,我们应该如何看待频繁出击的“网络审判”?如何避免积毁销骨使网络舆论生态回归理性?


嘉宾介绍

主持人:

王英良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国际关系学 博士研究生

参与嘉宾:

舒瑾涵

复旦大学

新闻学院博士研究生


费静燕

复旦大学

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研究生


苏映雪

复旦大学

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点评嘉宾:

博成

上海海事大学行政管理系讲师 博士



观点阐释

舒瑾涵:

在回应核心问题之前,概念的理清是关键。在新闻传播领域中,“媒体审判”一词,最早源自美国,多指电视、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体的报道,超越司法程序,对司法机关正在办理,但尚未定论的民事或者刑事等案件的事实和性质,抢先做出带倾向性观点的发声,并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随着媒介技术的发展,话语权的不断下放,在越来越多的相关事件中,网络平台开始扮演着当下“媒体审判”的主角,给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带来了不良影响,导致了“网络审判”的出现。

作为一把“双刃剑”,“网络审判”对带有司法性质的公共事件的涉入,看似可以发挥促进公众意见表达自由、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但实质上,其中充斥着大量具有浓重个人倾向、团体倾向的极端化舆论,此则会削弱公共事件中司法的客观公正。    

 当下 “网络审判”的成因体现在多个方面。从传受主体的角度出发,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教授曾提及,“由于人人都可以参与新闻的传播,不可能人人都具有职业道德,也难保证每个人都受过新闻专业的严格训练,他们所传递的信息很难说是真正的新闻还是无知之见。”在互联网时代,传受主体界限模糊,传者职业道德和受众媒介素养参差不齐。这就从根本上为实现公众利用互联网进行理性舆论监督,以促进司法公正添加了阻力。从传播渠道来看,网络平台本身具有准入门槛低、难以把关等特性。公众皆由此道纷纷介入网络平台,原子化的个体因为某一议题集结为群体,使得舆论洪流的阀门被开启。而被卷入洪流中的公众更多地是以非理性状态参与到相关司法事件中。用古斯塔夫·勒庞来说就是“个人一旦成为群体的一员,他所做所为就不会再承担责任,这时候每个人都会暴露出自己不受到约束的一面,群体追求和相信的从来不是什么真相和理性,而是盲从、残忍、偏执和狂热,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从传播内容来看,网络信息的海量性、裂变性是非理性言论扩散的“助推器”。当真实信息被片面化、情绪化信息不断裂变。在各类流言、谣言的裹挟中,群体思维、群体意志的力量往往会误导公众。言论一边倒且声讨法律的的现象屡见不鲜。此时,全民参与的意见表达就变为了情绪发泄,舆论就成为了无形的暴力。

在各类因素的影响下,在与司法相关的公共事件中,舆情走向大多数呈现为非理性。网络中汹涌的民意屡屡对司法审判进行伦理道德上的干预和质问,“网络审判”先于司法审判,这不仅会给相关案件的审判带来极大压力,也会消磨司法的客观公正性。无论是郑玉娇案、药家鑫案、辱母杀人案,还是江歌案。我们沉浸于所谓“民意觉醒”的喜悦之中时,是否应更多地沉心反思如何以更为理性的途径寻求民意的胜利?

苏映雪

一般认为“网络审判”是20世纪50年代兴起于美国,但事实上早在十九世纪就有相关文献涉及“trial by newspaper”,我们国家的网络审判是随着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开始成为一种政治参与的方式,但大众通过网络渠道参与公共政治的程度几何呢?具体来说就是,网络舆论能够影响司法审判的哪个方面?传统网络与媒体网络在网络审判中所发挥的影响能力如何?周榕(2012)的案例研究指出网络审判的对象主要是政府人员,而网络意见的最终采纳是行政权力,“网络舆论—媒体报道—领导重视—批示—司法遵从”的模式说明了直接影响到司法审判的是行政权力而不单纯是舆论。行政权力干预的司法审判是否最终是反映公众舆论的,公众的意见如何采纳?显然不是多数投票制,那么公众能够很好的表达其诉求吗?我们无法理解公众行为,冠之于“非理性”是否合适?为什么公众会关心或者说关心某一特定事件的公众群体他们是谁?利益不相关者?单纯的发表意见?是否有组织的在进行?“水军”的努力表明社会舆论不是由非理性控制的,而是理性行为的结果。退一步讲如果公众的表达都是非理性的,那么公众的意见重要吗?是因为人根本没有能力进行公众讨论,还是是公众没有讨论自由的结果,为什么公众讨论总是被道德绑架?我们可以讨论什么?北京幼儿园虐童案为什么只风靡了几天?硬盘坏了之后就没有下文了,所以公众的关注到底有多少是能够影响社会?我们着眼于网络审判作为公共参与的形式层面的追求,而我认为真正的公众参与是开放的社会权力交换,而不是公权力主导,公众参与流于形式。

费静燕:

谈及网络审判,“留日大学生江歌被杀案”“合肥高铁堵门事件”和“成都摔狗事件”引发大量网友的关注,网友通过自己的力量和行为对这类事件进行了“审判”。从类似的网络事件中可以看到,要了解网络审判,就要从为什么会出现网络审判着手。在我看来,所谓的网络审判,其实是众多网友“无处安放的愤怒”的发泄,“网络审判”更是一种话语权的重新建构。

这种“无处安放的愤怒”,从社会层面来讲,是众多网友的道德观念与现有法律机制之间存在张力。诸多网友认为,事件当事人的行为超出了道德的界限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在当下的法律体系中,这些行为并不能受到任何的法律惩处。其次,从个人层面而言,诸多社会成员难免会出现因为社会生活节奏感过强而形成的压抑感。为了释放压力,他们急切地寻求一个突破口。而这些事件恰恰成就了这一点。而自媒体的出现,也为其提供了一个便捷、快速、能获得其他人员赞同的媒介。

这种“无处安放的愤怒”通过自媒体这一个媒介,重新构建了话语权。以往的相关“审判”活动主要由法院、检察院等公权力机关进行,但在自媒体中,每个人都成为了审判人员,社会话语权发生了改变。这种转变也展现了当下社会成员“自由”和“民主”意识的觉醒和发展。

主持人的话:

大家好!目前阶段,我们三位博士生已就“网络审判”这一现象进行了观点阐述。舒博士指出“网络审判”是一把双刃剑,可能导致司法的不公正,公民的网络意见表达容易成为一种情绪的发泄,形成舆论暴力。舆情走向的非理性会导致“网络审判”先于“司法审判”,可能会消磨司法的公正性;苏博士回顾了“网络审判”的历史渊源,指出行政权力才是直接影响司法审判的因素,公众的意见既存在“理性”也存在“非理性”,中国很多的公众事件最后不了了之,反映了民众舆论的弱势,真正的公众参与在于实现开放的社会权力交换;费博士指出公众愤怒的情绪需要宣泄,公众舆论是一种话语权的重构,“愤怒”的表达并未超出现有法律的容忍,公众的意见却可能是社会“民主”与“自由”意识觉醒的气息。现在进入新一阶段讨论:一是各位博士对其他两位博士的观点进行评析。二是请在评析中思辨这个问题:在转型期的中国,面对层出不穷的社会事件,公众舆论应该处于什么样的位置?

学术争鸣

苏映雪:

在这个问题上面,我个人受到经济学思维的限制,注重对于社会行为的解释,很少能够给出规范层面的建议。

这个问题首先我试图将其还原为一个经济学命题,就是个人参与网络审判中的行为的逻辑是什么?当公众参与网络审判会获得相应的收益并且承担一定的成本,网络这一平台不同于现实的交往,个人并不像现实中受到很多人际约束,说话办事都比较谨慎,害怕承担做错事说错话的责任,而网络这一渠道由于网民数量众多,信息匿名大大降低了个人行为的责任承担成本,这可以解释为什么网络审判中存在的所谓非理性谩骂行为,正是由于个人知道其行为对于结果的影响非常小,所需承担的责任或者说成本非常小,才会产生这种非理性的“随大流”的谩骂;同样,“网络审判”这一过程生产正义这个公共品的话,理性人的选择可能是“搭便车”,也就是当他知道个人对于最终结果的影响非常小的话,他是不会发挥时间和精力来参与网络审判的,这也可以解释“水军”的存在,这些人受雇于试图影响审判结果的人,因此,有动机参与,但其行为不是想获得司法正义,而是为了赚钱。所以正义是否能够由网络审判产生?大家可能认为,经济学推理的结果可能有点悲观,现实中存在个人为了正义参与网络审判,但这已经超出经济学的分析范围,所以对于未来公众舆论应该处于什么位置,我个人很难做出回答。

费静燕:

看了另外两位博士的观点,我发现其实我们有个共识,就是所谓的“网络审判”,其实是一种公众情绪的发泄,这种情绪的发泄可能会影响到真正的“司法的审判”的结果。

舒博士提出了“网络审判”的双刃性。但有一点我不太同意。舒博士认为“网络审判”的双刃性体现在公众表达自由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和削弱司法的客观公正。的确,“网络审判”在事件发生后抢先于“司法审判”,抢占所谓的“舆论高地”。我认为我们既要看到这种“舆论高地”可能会削弱司法的公正,也要看到这也可能会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面,而这也恰恰是“网络审判”出现原因之一。我们看到关于网络影响司法的公正,但这也不能否认在聂树斌被错判等事件上网络舆论对司法正向的影响。

苏博士从经济学思维出发,提出诸多问题,这也是“网络审判”中我的关注点之一。但我更坚持认为“网络审判”是舆论带动公众参与的一种形式,不能因为现在很多事件没有结果就表明公众参与流于形式。诚然,传统的话语权主要集中在公权力手中,自媒体等媒介的出现将话语权适当地传递至个人手中。虽然现在“网络审判”有很多的问题,但这并不能作为完全否认“网络审判”的理由,我们应该更加关注如何让这种“网络审判”真正成为公众参与的有效形式。

“网络审判”的背后其实是公众舆论对于公权力的监督问题。网络舆论并不是要驯服公权力,而应该被视为对公权力监管的一股重要力量。这种监督对于公权力更应该形成压力机制促其进步。当然,对于一些类似送花圈等“网络审判”延伸的“线下个人审判”以及“人肉搜索”等行为,还需要公权力加强相关机制的建设,以及对于个人正向性的引导并明确“边界”。“网络审判”应该和公权力共同成长。

舒瑾涵:

本人对于“网络审判”的发言更多的囿于新闻传播学范围内,且立足于几个预设,即大众的网络参与程度高且可以影响舆论和司法,另外这种参与或者说最终的舆论走向更多来自于非理性的群体。而苏博士在其发言中的几处反思——大众通过网络渠道参与公共政治的程度几何?公众的意见如何采纳?在还未能清晰解读公众行为的前提下,是否可以认定公众是非理性的?等等,均给了本人很多启发。其中,苏博士对于公众参与的强调,从实际行为回溯到行为主体的思考路径,或许能让我们更好地去反思“网络审判”和其背后公众舆论的发生机制。

此外,费博士从公众情绪的角度出发,将“网络审判”看作为由情绪发泄所推动的一种话语权的构建。也很有意思,“在自媒体中,每个人都成为了审判人员,社会话语权发生了改变。这种转变也展现了当下社会成员‘自由’和‘民主’意识的觉醒和发展。”确实,“网络审判”包含了很大程度的公众意识觉醒的意味,在其所构筑的舆论场中,无论是话语权的重构还是利益博弈,无论是理性还是非理性,因为公众情感、意识的不断涉入,我们均能直观感受到舆论的洪流不仅仅再是以一种死板、固化的姿态奔涌向前,它开始变得愈发生机勃勃、活泼激烈。各类公共事件的解决也由此变得更富有“人情味”。

不可否认,公众舆论在“网络审判”中处于关键位置。对“网络审判”和公众舆论的观照,究其根本,或许应回归到公众本身。在我们时代的公众参与或者说“网络审判”中,公众可能并非塔尔德口中的“群氓”,也非李普曼所认为的消极被动的主体,但是否处于“公权力主导,公众参与流于形式”的状态之中?是否主要是一种“无处安放的愤怒”催动公众参与“网络审判”?则还有待商榷。我们应看到,公众此刻的非理性并非永久的非理性,此刻的力量薄弱也并非永久的无力。而在诸多关于社会事件的公众舆论中,对于公众权利与公权力的关系的,或者说舆论场中不同利益主体的关系,我们应追求一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状态。此外,考虑到公众情绪层面,如果说“无处安放的愤怒”是“网络审判”的关键点,那其是否可以真正唤起富有‘自由’、‘民主’色彩的舆论表达?我们应看到,在种种事件舆论的起伏中,公众情绪是多变的,而在这种复杂多变的情感诉求中,网络所赋予的话语权究竟是掌握在少数公众(意见领袖)手里,还是真正被普及?这些问题都有待我们进一步去思考和探讨。

学人点评

博成:

首先感谢英良的邀请,让我来负责点评这一环节。起初和英良交流说是参与这个话题讨论,但并不知道具体是哪一环节。说实话,“学人”这个词在我心中还是蛮神圣,真心不敢僭越居于此位。然而,交流一下彼此的观点或许是一个比较中肯的说法。

呃,不能不说的是主办方的用心,每一期的主题都有其内在的逻辑延展。上一期大城市人口政策的讨论即源于“大城市驱逐low-end population”引爆朋友圈,借助新媒体的造势,网络批判声音迅速蔓延,人们纷纷诘问:如果过年后农村人都不去城里打工了,没有快递哥、没有环卫工人、没有餐厅的服务生和打工妹,这世界会怎样?极端者甚至批判权力体系和当权者暴力执法、我行我素、肆意妄为……所以,关于“网络审判”其实也是上一期内含的一个重要议题。

关于三位博士的观点,读后也是非常受教。受教于她们分别从自身专业独特的视角出发,给出了截然不同结论。瑾涵从新闻传播的角度率先解读了“媒体审判”的概念,并分析了媒体审判的正反功能,特别是强调了具有浓重个人倾向、团体倾向的极端化网络舆论,削弱了公共事件中的司法公正,最后从“职业道德”、“群体免责”、“从众行为”等角度分析了“网络审判”消解司法客观公正性的内在机理。映雪则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一个中介变量——行政权力,她认为直接影响到司法审判的是行政权力而不单纯是舆论。她的观点不可谓不尖锐,一连用了十五个反问,碰撞学术火花的同时,我们看得到她内心的挣扎,何以如此,为何如此。我亦深受启发,如果回到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那里,恰恰是个体理性导致群体非理性;但与奥氏“个体内在驱动”不同的是,“网络审判”或者说水军造势,是一种附着外力影响的结果。我认同她当前“网络审判作为公共参与的形式层面的追求”的观点与定位,正如瑾涵最后的疑惑:网络所赋予的话语权到底掌握在何人手中?或者换一个角度说,我们往往错把“舆情”和“民意”划等号;实则不然,因为存在着大量的“被代表者”和“虚假参与”,所以网络舆情不等于网络民意,网络传播失真与扭曲也就不难理解了。但映雪将落脚点放在公民的形式参与就戛然而止,总归让人有点意犹未尽的感觉,后面期待她还说点什么。相比映雪观点的振聋发聩,静燕的表述则显得很活泼跃动,她认为所谓的网络审判,其实是众多网友“无处安放的愤怒”的发泄,是体制和制度所容许的一个安全阀,进一步讲更是一种话语权的重新建构——“自由空气”和“民主意识”的另一种呈现;但她反对公众参与流于形式的说法,认为网络舆论在某种程度上确实达到了对公权力的监管。表面上看,静燕映雪的观点是水火不容的。但细作分析,二者讲的都有道理,观点相左只是表象,是因为她们的视角不同。映雪是一种微观的行为分析,形式参与确实大量存在;静燕从客观后果上来讲,网络舆论影响公权力的案例亦俯首可拾。

总体来说,我觉得三位美女博士都是很有思想并且接地气的。呵呵,这里又想到所谓的第三类人的称谓,简直赤裸裸地就是曲解化、污名化的符号暴力么。注意,我没有跑题。主持人语中强调的本期圆桌论坛重点是如何看待频繁出击的“网络审判”?回到主题,我亦认为所谓的“网络审判”亦是一种被建构的符号暴力。追本溯源,对于一个个普通网民来说,他本无意于审判谁,只是对公共事件表达自我的态度,又或许仅仅是在客观上达到了影响舆论的效果。更进一步讲,不是每个人都是键盘侠或者是乐于觊觎别人隐私的“人肉搜索”。然而有人又要问:为何频繁发生,就单单是意外后果么。我想说的是,这是网络社会下人类生活方式的一种基本样态:个体化生活驱动+群体归属需要。这是一枚硬币的一体两面的呈现。

前者,当前中国社会个体化进程得到了进一步加快,个人的独立性、独特性、主体性越来越多的得到彰显和表达。然而,中国的市场经济是突然嫁接的,因而缺乏相应的物质积累和文化准备,中国没有接受过启蒙运动的洗礼,个体缺乏充分的解放,没有建构起自主、自由、平等、自立、责任等精神。“为自己而活”尚不足以上升到强调公民自组织的亚政治实践的利他个人主义。社会关系的“个体化”表现为生产领域和再生产领域,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损害了中国社会秩序的社会基础;后者,“网络审判”的本质还是一种沟通、一种互动,这一点没有变,所谓QQ、微信让“用户尽情享受社交和沟通的乐趣”,没有错,我就是发一条朋友圈——宝宝开心了、宝宝生气了、宝宝抑郁了……进而获得点赞、获得不屑、获得怜悯、获得共有价值——回归到互动的终极追求,恰恰还是获得认同感和群体归属,这是瑾涵所谓“人情味”的现实源泉。

最后,我想说的是,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交流的世界里,信息传播和观念更新变得扁平化,处于特权地位的中心被解构了不同阶层的人都能接触到最新的物质产品和文化体验,普通人拿起手机就可以“发声”了,这在一定程度上抹平了阶层之间的差异。能够“发声”即是权力,毋庸赘言,这是当前社会进步的体现——“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力”——这一点在网络社会成为日益接近的现实。同时,群体归属和价值认同需要作为一种反向运动,来应对社会失序的问题。社会个体的群体归属与认同,建立社会成员之间的道德关联,将现代社会风险浸淫下的“失范”行为重新纳入社会秩序的规制,形成新的社会整合,这是“网络审判”这枚硬币的另一个面相。


回应发言

费静燕:

感谢博成老师的点评,也感谢瑾涵和映雪两位美女博士,与不同学科的同学交流,给予我很多灵感和火花。

我非常赞同老师的“能够‘发声’即是权力”。“网络审判”的频繁出现体现了公众对于当下的“社会权力”的一种需求。传统的舆论场往往由精英主导,对于普通大众而言,这种传统的舆论场的信息源处在一个被垄断的位置。当下的网络自媒体的出现,改变了原有的舆论场的接受和传播的形式,改变了传统媒体中信息源的掌握状态,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发表者和参与者。这种形式的转变,满足了公众参与社会生活的需求。因此,“网络审判”频繁出现的重要的原因在于 “网络审判”的频繁出现与公众的“发声”需求是一对供求关系,“网络审判”这样一种形式满足了当前公众想要“发声”的需要。这一供求关系满足的过程,也是“社会话语权平民化”的过程。

如古斯塔夫·庞勒的《乌合之众》所言,当一个原子化的个体由于“群体化的需要”进入一个群体,他的个性可能会被群体的思想所湮灭。这一点正是现在被相关人士诟病最多的“网络审判”所表现出来的不足。因此,对于以后将“网络审判”置于何种位置,我认为需要从“软件”上加强“网络审判”的引导。对于硬件条件,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产生和发展都已经满足。但在软件——即公民自身素质方面,仍需要相关政府和人士的引导和体制的健全,即保证公民的“自由”和“民主”,又能实现“网络审判”这一 “安全阀”的作用,将暴力符号转变为对社会的正常监督力量,形成“集体的智慧”,而不是出现《乌合之众》中低智商化、极端化和情绪化的表现。更重要的一点是,个人是社会的一部分,个人的行为是社会生态的一种表现,因此,“网络审判”的根源在于社会生态。从社会生态着手,让群众“无处安放的愤怒”有“安放”和“消解”之处,才是当下最值得深思的一点。而这一点,需要各方的努力。

 以上是我的几点拙见,如有不当,还望见谅。

舒瑾涵:

感谢博成老师的总结和点评,令本人对“网络审判”有了更为系统和深刻的了解。其中,老师所强调的符号暴力,尤其发人深省。布尔迪厄将话语对我们深层、专制的统治和压榨称为符号暴力。在网络社会中,网络赋权实质上更多地体现在对公众进行话语权的赋予。如老师所言,“能够‘发声’即是权力”,但这种权利和网络失范又是一体两面的。在相关公共事件中,话语不论是作为资本还是工具,当它被掌握在个体手中,又被卷到群体之中。在不同利益话语的碰撞下,当所谓‘民主’、‘自由’的交流跨过临界点,由群体无意识、群体意志、群体压力等带来的种种弊端就凸显出来。此时,“网络审判”和其参与主体在公众舆论的推动下,亦成为了被“暴力”的对象。可见,如何理解当下“网络审判”所带来的种种失范?又如何由此探析背后的舆论走向?“符号暴力”不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十分值得借鉴的思考向度。但另一方面,本人认为,如何由此去更好结合公众话语去剖析公众行为?换言之,如何真正地理解公众,从而由此实现“网络审判”的良性发展,才是核心所在。

苏映雪:

谢谢博成老师的点评。在关于公民舆论参与只是形式参与这一点老师似乎非常感兴趣。同时也就公民到底能否借“网络审判”发挥话语权这个问题,老师看到了我跟静燕所注意到的两个不同侧面,一方面静燕认为“网络审判”是公民监督公权力的重要渠道,另一方面我所着重强调的“网络审判”由于公权力的干预似乎沦为一种形式。但我在这里想要明确的是,这些在“网路审判”中出现的不管是公权力占主导,还是公民话语权发挥监督以及影响作用,这些都是种种现象,背后是一个更宏大问题,这个问题就是社会秩序的运行。在网络时代,社会秩序的生发表现出不同的侧面,公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力是难以分割的,社会不同的力量只是借助不同的组织形式来发挥影响,小到个人、再到网络组织,大到政府,这其中的力量博弈就构成了现实的社会秩序,所以我比较赞同瑾涵的观点,我们需要去更好的理解公众,或者说个人他们的行为方式,来解释社会运行,进一步理解网络空间的运行。比构建社会秩序更现实的可能是更好的理解人类行为、理解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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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夏为

审校:于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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